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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6-07-01 17:03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大中小

【标题】

芜湖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何某、刘某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何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信息,刘某的操作证显示有效期已届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未持证和证件失效的两人继续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并调离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岗位。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员工何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员工刘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已过有效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对芜湖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案件评析】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法定特种作业,其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方可上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的强制性要求。该企业让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违反此规定,此类行为不仅使作业人员自身暴露于触电、火灾等风险中,更可能引发波及周边的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无证的何某与证件过期的刘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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