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芜湖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5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矿井下-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工作面未按支护设计要求接顶,空顶约1米,未安装拱架拉筋进行支护;-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工作面短探记录表,1月21日施工的探水孔分别是左下孔角度14°、孔深3.9米,右上孔角度15°、孔深3.6米,左上孔孔深3.8米,中孔孔深3.8米,右下孔孔深3.7米,未按《该矿采场绕道施工组织设计》中探放水设计的孔深和角度进行探放水作业;-220m、-240m水平回风巷未安装风速传感器;-240m、-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查监测监控系统,540测点回风风速为零;2025年动火作业票,其中编号2025-205、210、212、214动火作业票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完工验收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确认,24次动火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人和接受人未签字确认,10月11日、13日、14日三次一级动火作业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面使用电动切割机切割金属锚杆和金属网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隐患。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一是井下-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工作面未按支护设计要求接顶,空顶约1米,未安装拱架拉筋进行支护。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十九条:“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是查-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工作面短探记录表,1月21日施工的探水孔分别是左下孔角度14°、孔深3.9米,右上孔角度15°、孔深3.6米,左上孔孔深3.8米,中孔孔深3.8米,右下孔孔深3.7米,未按《该矿采场绕道施工组织设计》中探放水设计的孔深和角度进行探放水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九条:“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是现场检查发现-220m、-240m水平回风巷未安装风速传感器;-240m、-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查监测监控系统,540测点回风风速为0,分别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6.1、6.5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4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条:“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是查2025年动火作业票,其中编号2025-205、210、212、214动火作业票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完工验收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24次动火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人和接受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10月11日、13日、14日三次一级动火作业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规定;-260m水平1#穿采场绕道掘进面使用电动切割机切割金属锚杆和金属网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九条:“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下矿山现场)》,对芜湖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对芜湖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处0.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地下矿山井下动火因其位置特殊,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将直接随进风流侵入巷道,威胁整个地下矿井的安全。井下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严禁无措施、无审批作业。动火作业票必须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作业前,带班矿领导需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地下矿山顶板支护、井下通风和探放水作业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咽喉”,其安全作业直接关乎井下从业人员生命与矿山生产命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程作为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技术底线,矿山生产作业需严格遵守,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