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某服装城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案
2025年7月29日,弋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服装城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外包方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柴油案
2025年7月10日,弋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人用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罐车上的加油枪正在给某货车油箱加疑似车用柴油,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现场将罐车罐体内疑似柴油物质抽样送检,检验报告结果认定,抽检样品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决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5430.2升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元整,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芜湖市某压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5月29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某压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抛丸区在车间内未进行实体墙隔离,车间内设置有办公室,并且办公室有员工正在办公;企业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压铸区熔保炉应急事故坑未做防水处理,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压铸机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存在大量积水未保持流动状态;抛丸区域设备及管道上未及时清扫,存在大量铝粉等问题隐患。
以上问题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无为某加油站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8月21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无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加油站于2024年3月29日变更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但未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安徽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5年8月26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某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芜湖某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 年8月11日,湾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企业临时板房周围堆满易燃物品,且有人员留宿情况;三楼生产车间存在私自搭建厨房,且使用明火;临时用电不规范,随意从配电箱内接线;车间消防通道堵塞严重,疏散通道被物品堵塞。
以上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芜湖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10月31日,湾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芜湖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车间木粉尘沉积区域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
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