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芜湖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车间一线从业人员开展现场异常工况的处置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现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整改问题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8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案予以立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对车间一线从业人员开展现场异常工况的处置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现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企业对人员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人员提升安全知识技能水平、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涉事企业未对车间一线从业人员开展现场异常工况的处置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现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说明该企业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重视程度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必须严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同时在全市同类企业中予以通报警示,督促其他企业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管理中的事前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