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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25年第3季度)

发布日期:2025-12-11 15:05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大中小

【标题】

芜湖某电机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3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电机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压铸车间坩埚式熔化、保温电阻炉在生产期间炉旁设置有开放式排水沟,且存在积水;2、总经理助理奚某持有主要负责人(金属冶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蒋某某持有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雷某持有其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且已到期,龙某某持有安全管理人员(金属冶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见其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事故隐患。上述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5月26日,对芜湖某电机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某电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压铸车间坩埚式熔化/保温电阻炉在生产期间炉旁设置有开放式排水沟,且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总经理助理奚某持有主要负责人(金属冶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蒋某某持有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雷某持有其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且已到期,龙某某持有安全管理人员(金属冶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见其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节裁量后,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电机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从 “源头管控” 角度切入,通过强制性考核将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设为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到位,才能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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