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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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24日至7月24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城镇建设,提升健康治理水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康促进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优先为原则,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构建全要素全周期健康支持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普及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健康促进工作,推动健康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广泛宣传健康促进的理念,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提高公众对健康促进的认知。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促进工作。有关群团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各地各单位应当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辖区居民、职工、学生等群体参与健康促进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利用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科普等资源作为健康科普基地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促进公益宣传, 通过安排一定时段、版面或者开设专门栏目、频道等方式,普及健康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社会参与】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健康促进事业发展,共同推进健康城镇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全民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表扬奖励】对在全民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健康优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
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公共政策在起草阶段或合法性审查之前,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应及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部门或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是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并把评估结果报送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开、公正,主要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与生活、健康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展开,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包括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与公众健康相关的交叉学科等领域的专家,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居民健康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以家庭医生团队为健康管理服务主体,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机制。基本健康服务实行实名制。除紧急救治外,居民接受基本健康服务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应当向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居民接受医疗服务时,经征求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授权同意后,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查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条【疾病控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免疫规划工作,坚持医防融合,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筑牢疾病控制的安全防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妇幼健康管理体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持续提升出生人口素质。鼓励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咨询。
第十二条【老年人健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信、民政等多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健康保护与职业健康促进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法定职业病防控与工作相关疾病预防,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友好型单位建设,建立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十四条【心理健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开展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普及受众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提高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联动的中小学生心理服务体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协作机制,为儿童青少年提供专业心理服务。
第十五条【健康学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质量健康学校建设工作体系,推动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健康学校建设。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选聘医疗卫生人员兼任中小学校卫生健康副校长,明确工作职责,指导和协助学校加强健康教育、疾病防控等工作。
中小学校应按照规定实施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习惯,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每天安排学生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十六条【急救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依托急救机构建设急救培训基地,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以提升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急救技能。
千人以上规模的学校、交通场站等人员流动量大、意外发生率高、环境相对封闭,或发生意外后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中医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中医康养服务。
第十八条【健康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慈善服务、职工互助医疗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健康生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场地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国民体质测试评估,推行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健康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住宅小区建设、老旧小区更新,加快公园绿地、绿道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等建设。
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广清洁能源。
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儿童溺水、高空坠落、老年人跌倒、交通意外、中毒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健康】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管理理念。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居民参与健康促进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科学管理体重。
第二十二条【健康产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健康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完善健康产业发展政策,促进现代健康服务业、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产业等生命健康产业与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融合发展,推动新科技、新模式在健康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等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康相关企业协同开展健康科技攻关,依法开展生命健康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数智健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健康领域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交叉融合,推进智慧医疗、智慧公共卫生和数字健康管理的加速发展,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智慧健康城市发展。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推动医学影像互联互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推动健康公共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人才政策体系,持续加强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健康促进事业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等形式参与健康促进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开展健康促进立法是芜湖市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优先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芜湖市奋力打造省域副中心的一个重要根基;是有效应对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挑战,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需要。
二、起草过程
我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学习规范,开展培训,交流经验,高标准开展起草工作。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深圳、杭州等地的健康促进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健康中国战略的系列文件。先后赴杭州、马鞍山学习考察,借鉴我市前期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试点和健康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芜湖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20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意见;2026年4月22日结合工作会议,现场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2026年4月30日起通过我委官网公示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6年5月14日赴省卫健委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的起草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工作方针,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传承精华。围绕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等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并对心理健康、疫苗接种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主要从健康影响评估、健康服务、健康保障、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产业、数智健康、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展开,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健康影响评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我市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制定、实施影响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和技术支撑机构。
(二)关于健康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致力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体系,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第八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建立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加强疾病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完善妇幼健康管理体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高质量健康学校建设工作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等。
(三)关于健康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推动从制度层面保障健康权益,构建保障支撑体系。第十八条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参保人群覆盖范围。
(四)关于健康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加快健康环境建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中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将健康理念融入住宅小区建设、老旧小区更新,加快公园绿地、绿道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完善预防儿童溺水、高空坠落、老年人跌倒、交通意外、中毒等措施。
(五)关于健康生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倡导树立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健康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管理理念。提升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六)关于健康产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推动健康产业与科研创新深度融合、同频共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提出:制定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健康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完善健康产业发展政策,促进现代健康服务业等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等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七)关于数智健康。《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推动健康领域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交叉融合,推进智慧医疗、智慧公共卫生和数字健康管理的加速发展,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智慧健康城市发展。
(八)关于保障机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保障健康促进事业发展提出规划、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第二十五条提出: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人才政策体系;设立健康促进工作的资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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