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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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304室芜湖市司法局法规科,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hssfjfgk@163.com。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奖补资金,对符合保护规划的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以及提供技术、实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以及设立街区保护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核定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保护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设置。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在土地收储前对拟征收地块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如发现确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进行预先保护。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已设立保护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芜湖市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状及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布局、体量、高度、立面、材料、色彩、肌理以及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设置标志牌、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经依法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或者延续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二)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沿墙敷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进行隐蔽或者其他技术处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者无序开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可能对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老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以编制业态引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业态类型,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经开区文化旅游机构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方民俗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统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旅游资源,打造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品牌,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说明
芜湖市现有花街—萧家巷1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较少且保护管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的推进,后续将陆续新增认定若干历史文化街区,亟需一套统一、规范的制度来指导其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基于此,我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牵头起草了《芜湖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同时,该《办法》也是落实我市《城市更新行动(2025—2027年)工作方案》中“完善保护机制”相关任务的具体举措。
目前,《办法》已列入2026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拟于年底前印发。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完成《办法》初稿编制。
2025年12月24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办法》对接会,镜湖区政府,市自规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局等相关单位参会,我局结合会议意见,对《办法》进行首轮修改完善。
2026年6月8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意见,汇总梳理各方反馈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优化。
6月16日,再次组织召开《办法》对接会,我局结合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
6月26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2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办法》内容。
8月10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市委政法委完成备案。
8月14日,通过市委督查办与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8月17日,完成舆情评估,并向市委网信办完成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9月3日,市发改委出具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
9月8日,通过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涵盖总则、申报与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明确保护原则与管理体系。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定义及适用范围,确立核心保护原则,厘清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和社会参与机制。
第二章规范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明确申报核定程序,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预先保护制度,规定保护规划编制主体、时限及内容要求。
第三章强化保护措施与建设管控。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严格建设活动管控,规范拆除审批程序,明确禁止性活动,强调老地名保护。
第四章鼓励合理利用与活化传承。鼓励建设功能区和编制业态引导目录,挖掘地方文化元素,促进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明确衔接机制与施行规定。明确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执行,规定施行日期。
皖公网安备340207020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