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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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25日至4月25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wuhuhfxsc@163.com。
联系人:王昀、陈功 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检、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定义及任务)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安徽省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护传承、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因地制宜、积极参与城市更新。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技术文件制定、统筹协调等工作,开展城市体检、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商务、水务、城市管理、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城市更新配套文件。
第七条 (咨询机制) 本市健全完善城市更新专家咨询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政策论证及项目评审支持。
第八条 (实施后评价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监管机制。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后评价,强化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九条 (公众参与)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体检、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城市体检) 本市建立由市政府主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含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镇)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单元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包括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本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本区域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二条 (更新片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更新片区。更新片区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自然环境以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对接行政区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范围,有利于更新片区的实施与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对本辖区内的更新片区提出调整或增补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片区策划)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重点更新片区开展策划,片区策划应当在片区城市体检的基础上,谋划更新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组织实施。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批准。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涉及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划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结合本区域发展需求,确定城市更新储备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年度建立城市更新实施项目库,纳入人民城市建设计划。
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范围)城市更新活动以更新片区实施为主。未纳入更新片区、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可以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明确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八条 (方案编制与审批)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更新计划安排及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支持政策需求等。
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更新片区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征询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坚持运营前置理念。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报原审定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 (优化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正负面”清单、联合验收一件事、帮办服务等方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豁免清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护传承)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保护和传承,分类建档,对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等进行保护。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留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缮,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完善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审批、项目管理、融资支持等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资金筹措) 建立多元化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城市更新资金。
城市更新资金筹措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应当用于城市更新活动。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具有经营性资产的城市更新项目,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鼓励居民、村民等实施主体出资或自筹资金参与城市更新;
(五)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按照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供应)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城市更新项目与土地收储、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新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政策,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进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自主更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物业权利人按照规划用途实施城市更新。按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容积率支持) 为满足城市更新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因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设施改造、老旧住房改善以及增设必要的电梯、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其新增建筑量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配套支持) 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供电设施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审验) 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因建筑现状、场地条件等客观限制,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确有困难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且不延长后续设计工作年限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专项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确保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消防标准,经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消防审查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验工作的技术依据。
有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加装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并接入安徽省消防安全监测预警平台。
第二十九条 (产业用地) 在符合公共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建筑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及公共服务设施,5年内可以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的,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依法依规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第三十条 (产权保障)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依法通过房屋征收、产权置换、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按规定不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在取得相关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后,委托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使不动产权利,实施城市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安置补偿) 更新过程中确需拆除的房屋,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径选择,按等价置换原则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
第三十二条 (费用减免)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优惠政策。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范围的,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督促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主体及责任。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众监督)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其规定) 环境综合整治、危房治理、老旧小区改造、历史风貌保护、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健全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治理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财政部在《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中要求完善城市更新法规制度,我市作为第二批批入选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城市,有必要开展城市更新立法工作。
近年来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初见成效,但对标省域副中心建设目标和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仍面临着工作组织、规划设计管理、投融资、实施模式、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堵点。我市目前虽印发了《城市更新办法》、《芜湖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和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初步搭建了城市更新工作体系,但是在城市更新推进中,政策文件效力层级依然不足,亟需依托城市更新立法,加快构建适配城市更新工作规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改环资〔2021〕827号);
2.《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4.《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建城函〔2024〕121号);
5.《关于做好当前城市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25〕429号);
6.《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芜政〔2025〕106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14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了《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项论证申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26年3月11日召开对接会,我局结合会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2026年3月13日以书面的形式征求各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建议,并根据反馈持续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六章三十九条,约5000字。包括总则,体检、规划与计划,城市更新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及附则。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城市更新”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任务、政府和部门职责、咨询和公众参与,确立了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护传承、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等基本原则,以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
2.第二章体检、规划与计划(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城市体检、专项规划与实施计划体系。建立以城市体检评估为基础的工作机制,明确体检先行,规定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主体和内容,建立全市统一的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库,构建“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计划”的规划传导体系。
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城市更新实施范围和主体,规定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并对历史文化类更新提出特别要求,保护传承中华优秀历史传统文化。
4.第四章政策保障(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城市更新多维度政策支持保障,从规划、资金、土地、审批、登记等方面提供系统的政策支持。
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建立政府督导考核与资金监管机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监督管理与长效机制。
6.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政策衔接和条例实施时间。
皖公网安备340207020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