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芜政办〔2025〕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10月9日印发,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我市于2018年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制定了《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该实施细则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2025年6月,新修订的《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删除了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的限制表述,随着上位依据的调整,我市的原实施细则需进行相应修订。为此,我市结合行业现状与发展实际,在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一系列规章文件框架下,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全链条运营。《实施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从准入许可、日常运营到服务评价的全过程活动应当遵守的标准与规定,构建了覆盖经营服务全链条的制度框架,旨在筑牢运营安全底线,着力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二是优化准入条件与促进包容就业。为统筹提升服务品质与保障就业需求,《实施细则》对车辆标准与从业人员年龄标准进行了调整。通过提高车辆轴距、续航及车龄要求,从源头引导行业投入更安全、舒适的运力。同时,适度放宽驾驶员年龄上限,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拓宽就业渠道,增强行业对经验丰富驾驶人员的包容性,实现服务升级与就业促进的有机统一。
三是提升治理合力。《实施细则》梳理并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管合力,全面提升网约车行业治理效能。
三、起草过程
(一)酝酿起草
2025年4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位规定,参考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1.2025年4月15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行芜湖市分行等14个单位意见。
2.2025年5月29日,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5年7月2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
(四)公平性竞争审查
2025年8月4日,通过了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五)合法性审查
2025年9月5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六)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网约车行业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提升网约车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五个章节,共计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明确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管理活动。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规定,共5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八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相关规定,与原细则相比,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调整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经营区域为全市或者市区范围内的经营许可;县级(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经营区域限于当地的经营许可。
第三章为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规定,共7条。与原细则相比,一是提高了网约车车辆申请标准,规定申请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得超过2年,轴距不低于2670毫米,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达400千米以上等。二是放宽了网约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年龄上限从60周岁调整为63周岁。三是明确网约车车辆按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经营区域为市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当地,与出租车管理政策相统一。
第四章为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共6条。分别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乘客的经营、乘坐行为进行了约束,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平台要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等;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第二十二条规定:乘客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等。第二十三条新增了对聚合平台的相关规定,针对聚合平台在车辆人员接入、运营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共5条。明确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税务、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六、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行业准入模式。实施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审批机制,根据平台经营区域范围,分别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精准化许可,推动行业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治理效能。
二是提升车辆服务品质。通过适度提高车辆准入门槛,引导行业投放车龄更短、空间更优、续航更长的车辆,以硬件升级带动服务品质整体跃升,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绿色的出行体验。
三是拓宽就业准入渠道。适度放宽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拓宽就业群体覆盖范围,更好适应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增强行业就业包容性与社会适应性。
四是填补聚合平台监管空白。将聚合平台明确纳入监管范畴,对其在车辆人员审核、运营管理、投诉处理等环节的责任予以清晰界定,推动形成平台企业与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联动监管。秉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原则,交通、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协同监管。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客户端等渠道,多元化开展政策宣贯和解读工作,提升各方对政策的知晓度与理解度。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解读人:杨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110615
新旧政策差异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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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原《实施细则》 |
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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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
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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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管理活动。市辖四县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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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许可范围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对在全市或者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县市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下同)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超出经营区域开展经营的,应当另行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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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车辆标准 |
第十一条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5年; (五)车辆轴距、排量高于或等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
第十一条 (四)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2年; (五)车辆轴距不低于2670毫米,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达到400千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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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 |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材料: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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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营区域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市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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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从业年龄 |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年龄不超过63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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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平台规定 |
无 |
(新增)第二十三条 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接入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取得相应许可; (三)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等信息; (四)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