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长江芜湖段及支流通航水域港口码头、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社会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打击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芜湖段及支流通航水域范围内港口码头、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芜湖海事局、芜湖市交通运输局举报本办法所列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船舶无证、证书失效,乡镇船舶违规从事水上运输;
(二)船舶救生、消防、应急设备严重缺失失效,船体破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船舶超载、冒险航行、违规载客;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五)船舶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偷排、直排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或残油、废油;
(六)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七)船舶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运输散发粉尘物质的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八)船舶将污染物交付给未备案的接收船舶;
(九)污染物接收船舶接收作业前未按规定通过甚高频、船E行系统、电话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接收作业过程中未铺设垫片、防漏托盘等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十)污染物接收船舶未经计量填报船舶污染物数量等虚假接收;
(十一)污染物接收船舶将接收的残油、废油违规转运上岸;
(十二)港口码头装卸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未落实安全管控,违规开展危化品装卸作业;
(十三)港口码头非法装卸固体废物;
(十四)港口码头违规拒收靠港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十五)港口码头、船舶发生水上险情、安全事故、污染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或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港口码头/船舶名称、所在位置、涉嫌违法违规的基本情况、现状及其他相关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影像等证据资料;
(二)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 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可向芜湖海事局举报长江干线芜湖段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553-3716075。向芜湖市交通运输局举报芜湖市港口码头、支流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553-571232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海事局
2026年9月23日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