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2025-04-30 00:002025-05-31 00:00 征集状态: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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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适应当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5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whzjjzh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点点体育app官网入口下载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市住建局综合科骆晶  联系电话:0553-5905505

办公地址: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9楼


附件:《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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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于2025年4月30日将《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局网站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2025年5月31日,市住建局通过邮件等形式,共收集到社会反馈意见8条,具体见下表。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1

群众

第十条中“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建议修改为:“四分之三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删除“以上”两字

不采纳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2

群众

建议增加一条:如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影响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一个单元四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不采纳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3

群众

目前镜湖区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并不能直接到达相应楼层,申请人必须要爬半截楼梯,对于年纪大的人和腿脚不方便的残疾人来说即使半截楼梯还是比较困难,可否考虑在需要的老人或残疾人门前加装半截楼梯的简易电梯或者改变目前外装电梯的楼层结构?效果图可以对外公示听取相关申请人意见。

部分采纳

增设电梯方案可根据既有住宅实际情况及需求选择平层入户或错层入户。

根据《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要求,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方案需公示。

4

群众

关于第十条,从此前加装电梯情况来看,小区存在个别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并无法化解矛盾而导致电梯无法加装的情况。电梯加装应当尊重全体业主意见,不宜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十条 建议调整为: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全体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本条所称全体业主包括商铺、商住两用房的业主。

不采纳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5

群众

关于第十四条,建议补充:“未能协商一致,停止加装。”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方案,应在拟增设电梯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情况说明并由街道、社区加盖公章认可。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或者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协商一致,并在公示情况说明中载明协商情况。未能协商一致,停止加装。

部分采纳

原办法第十增加“建设者可以对异议人适当补偿”内容,引导群众通过经补偿等方式化解矛盾。

6

群众

第十四条中,“公示期内···或者由”,拟将“或者”两字删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拟改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认真组织协调”。

 

部分采纳

    拟增加条文:建设者在开展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前,应向单元楼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增设资格。社区居(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本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组织征求意见会公开征求居民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增设资格。”将意见征集工作提前,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置,保障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7

群众

建议修改第二十一条“建设者对增设电梯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采纳

    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8

群众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当组织···验收”,拟改为“区建委应组织包括建设者参加的,以相关部门为主体的有关方面,开展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付工作”。

不采纳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系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第二条第七款:“施工及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增设电梯施工完成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并投入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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